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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丰收节来看看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发表时间:2024-05-01 21:49:27 来源:kaiyun最新版本更新

  随着暑气渐渐消退,作为古人最早确立的节气,昼夜在春分之后又一次平分,今天将迎来春分的CP:秋分!

  “秋分”时节,虽然气温逐渐降低,但金风送爽,空气清新,谷穗低垂,果树飘香,到处弥漫着成熟的喜悦,因为一年一度的收获季节又来到了。

  自2018年起,我国将每年农历秋分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这是第一个在国家层面专门为农民设立的节日。

  为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国家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探索一下:农产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纳税人能够轻松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主要范围参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有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养和训练,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养和训练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2.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别的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别的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别的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别的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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