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收回作业的布告
发表时间:2025-04-12 10:40:43 来源:工程养护案例
当时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为实在推动农用残膜收回及污染办理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法令》《关于做好农田残膜收回九条办法》(巴政办字〔2025〕2号)等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禁止出产、出售、运用厚度小于0.01mm的非标地膜。推行加厚高强度地膜(每亩补助18元)和全生物降解地膜(每亩补助120元),鼓舞选用“一膜两用”等减量技能。各农资运营单位须树立地膜购销台账,旗商场监督办理部门展开专项查看。
实施“谁运用、谁收回,谁污染、谁办理”责任制。一切地膜运用者须在春播前(4月15日前)经过“机械作业+人工捡拾”完结残膜离田,收回率须达85%以上。各镇建立公益岗位专项吸纳脱贫户参加残膜收回,按规范三轮车转载量(约200公斤)每车补助30元劳务费。
禁止随意埋葬、燃烧或搁置残膜。离田残膜应会集运送至镇、村收回点或巴彦淖尔川能环保动力有限公司(该公司转运补助70元/吨)等再利用企业。各收回会集点要及时转运,防止引发火灾或二次污染,转运要进行过磅挂号并留存凭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和《内蒙古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法令》第二十七条,对不按规则进行收回捡拾残膜的,企业或协作安排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能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实行收回责任的,由旗法律大队下达《期限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的列入“黑名单”,缓发或暂发犁地地力维护补助。
各镇、村及相关收回企业要树立健全残膜收回办理台账,具体记载残膜收回的数量、来历、去向、收回时刻等信息。台账内容必须实在、精确、完好,保证每一批次残膜的流通都有据可查。